經濟部指出,歷往各級政府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多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國營事業(台糖等)土地,惟上述開發模式於土地徵收審查階段,屢遭公益性及必要性等質疑,為解決產業用地閒置情形及衍生圖利私人不良觀感等問題,經濟部依行政院「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內容訂出上述處理原則。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國營事業可藉土地作價-參與產業園區開發-215008551--finance.html

工商時報【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經濟部表示,這項處理原則已於7月31日訂定生效,其精神主要係由國營事業機構提供土地,政府機關負擔產業園區開發費用,按開發前投入之權利價值比例,分回開發後產業園區內可租售土地。經濟部指出,政府之所以訂定這項「處理原則」,主要係為配合園區開發模式的轉變,建立一公平之合作開發準據,並協調國營事業參與產業園區開發,以達成政府、國營事業及廠商三贏的局面。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經濟部表示,未來產業園區新開發樣態,將彈性納入多元土地取得模式,希望能達成扶植產業發展的目的。同時藉由協調各該國營事業機構合作參與產業園區開發,也可加速活化國營事業機構土地,並保留產業園區土地20%只租不售,以防杜國營事業土地因轉售而流失。

經濟部昨(4)日指出,「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即日實施,未來國營事業將可藉由土地作價方式共同參與政府產業園區開發,這將創造政府、國營事業及廠商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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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可藉土地作價 參與產業園區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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