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境內原油期貨交易跨境結算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公告,並自8月1日起施行。有關規定如下。 首先,公告明確了“境外交易者”定義,是指從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並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公告規定境內原油期貨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其次,公告規定期貨交易所應通過在期貨保證金指定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專用結算帳戶,為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提供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結算服務,並界定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應通過在存管銀行開立的人民幣保證金專用帳戶,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提供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結算服務。 三是明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按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規定,在存管銀行開立人民幣期貨結算帳戶,用於辦理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的相關資金往來。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未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該人民幣期貨結算帳戶納入基本存款帳戶管理。 四是明確了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的人民幣保證金專用帳戶的收支範圍各六項,以及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的人民幣期貨結算帳戶收入範圍五項及支出範圍七項。並規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人民幣期貨結算帳戶的資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在境內實行專戶存放和封閉管理,不得用於期貨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公告還允許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直接使用外匯作為保證金,外匯保證金結匯後方可用於境內原油期貨資金結算。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盈虧結算、繳納手續費、交割貨款或補充結算資金缺口等需要結匯、購匯的,通過存管銀行辦理,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建議存管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報送有關帳戶資訊以及跨境人民幣資金收支資訊。期貨交易所應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業務的基本情況、資金流出流入等相關業務資訊。 最後,公告強調,期貨交易所、存管銀行、期貨公司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監管部門對境內人民幣原油期貨交易結算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跨境結算業務,參照本公告辦理。 (大陸國研網專供,記者:周琰) 【中央網路報】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本報特約-金融透視-陸央行發佈原油期貨交易跨境結算管理公告-034000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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